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2024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常州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2024修订版)
一、支持对象
1.本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符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聚焦区域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2.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厅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等。
二、支持条件
(一)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没有获得过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创新平台类)支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成立时间1年以上(截至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行购买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缴纳社保(常州市)的全职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硕士以上人数占缴纳社保(常州市)的全职员工比例不低于30%;
5.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不主要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6.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
1.上一年度,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
2.技术开发、转让、许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
3.来自常州市企业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
4.以诺奖获得者、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
5.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高校院所等与地方政府共建;
6.积极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能力
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曾经获得过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创新平台类)支持;
2.属于常州市优先支持的产业领域;
3.上年末缴纳社保(常州市)的全职员工不低于20人;
4.上年度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不包括财政资金)。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支持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厅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
三、支持标准
(一)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产业领域、前期投资规模、人才团队、创新产出、收入等,分档给予建设经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能力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分档给予建设经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新型研发机构需填报《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或《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申报书》。
五、工作流程
1.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项目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各辖市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现场核查,择优确定支持名单。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能力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各辖市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相应材料。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采取免申报方式,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根据上年度省科技厅下发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和省产研院认定的联合创新中心名单,确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名单。
4.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5.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办备案。
6.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更新、项目研发、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日常运行等。
2.本细则中的“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新获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
3.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 0519-856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