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武进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6-10-24
 

武办发2016158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武进区鼓励


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现将《2016年武进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8



2016年武进区鼓励和

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区域创新能力,转化发展动能,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武进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 加快推进武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一城多园模式,加快推进常州科教城、智能装备科技产业园、节能环保科技产业园、电子信息科技产业园、西太湖科技产业园、中国以色列常州创新园、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和轨道交通科技产业园的建设。支持科教城发展,与科教城深度融合,畅通科教城创新资源向我区辐射带动的渠道。落实创新示范区有关政策,优化区域创新载体布局,加快创新驱动步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2.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及众创空间,下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按照《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对在孵企业给予创业种子基金支持。


3.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30万元;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2万元。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4. 实施校地双十百千合作行动计划。在今后三年中,加强与在常高校的全方位合作,建立专项资金,紧密联系在常十所高校,重点建设武进十大产业;全力对接百名科研骨干教师,大力培育百家创新型企业;积极鼓励千名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努力推动千项科技项目。


5. 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对首次列入省级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首次列入市级十百千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科技型上市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项奖励不重复兼得。


6.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较高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7. 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合作活动进行补助,支持由镇、开发区和行业商会组织企业走出去与高校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给予活动支出经费不超过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补助,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产学研活动中企业与高校院所达成合作意向,签订的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且已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经费预算总额,给予已付款金额20%的补助,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8. 鼓励专利发明创造。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满3件奖励权利人5万元;当年授权的各类专利,每满10件奖励权利人1万元,每满30件奖励权利人3.5万元,达到60件以上(含60件)奖励权利人9万元;当年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每满30件奖励权利人6万元,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奖励权利人20万元。其中各类授权专利不重复奖励,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的奖励经费不超过权利人当年实际缴纳的专利年费总额。


9. 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做大做强。当年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授权达到10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50%),奖励10万元;当年代理专利授权达到20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50%),奖励20万元;当年代理本区范围内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各项奖励不重复兼得。


四、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计划


10. 围绕全区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定期发布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农业和社会公益科技研究开发等项目,支持方式以奖励上级立项项目为主。


五、其它


11. 本文件支持的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支持,与区财政其它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获得上级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按就高不重复不足部分补差的原则执行。


12. 本文件涉及的操作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3. 奖励资金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办法分级承担。


14. 各镇、开发区原则上不再出台同类政策,如需制定,须报区政府审批。


15. 本文件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6.原《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武办发〔2014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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